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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又告知当事人就此另行主张权利——最高法院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8个最新意见之八

专业规则价值 张涛律师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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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告知当事人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最高法院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8个最新意见之八



编者说明

本文节选自最高院民一庭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8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张涛律师团队综合编辑整理。



系列文章01、02、03、04、05、06、07期,点击下方标题打开阅

01.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02.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03.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
04.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05.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06.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0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先行判决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裁定驳回起诉



导读/法律问题

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人民法院能否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告知其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法律问题解析/正文/法官会议意见

人民法院不能既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又告知其就此另行主张权利。第一,除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外,对于当事人已经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则应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如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则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作出判决要求当事人就此另行主张权利,本质上属于拒绝裁判。第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告知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互相矛盾。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表明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利已经作出了否定性判断,故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即使当事人日后基于新证据而主张权利,由于其诉讼请求依据的仍然是同一事实,也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申请再审,而非重新起诉。第三,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人民法院可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诉讼请求作出先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提出的多个诉讼请求一并审理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部分诉讼请求涉及的事实已经查明,但整个案件尚不能全部审结时,可以就已经查明的部分事实所对应的诉讼请求作出先行判决,待其他事实查明后再就其他诉讼请求作出后续判决。需要注意的是,在作出先行判决时,不能判决驳回该先行判决未涉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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